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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眉山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试行办法》(眉府发〔2003〕4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广告活动,维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含有广告内容的店招、店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利用各种户外载体或形式发布的广告。 (一)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1.利用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设施或空间设置的路牌、霓红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店招、店牌、条幅等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充气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3.利用其它形式(包括城市交通设施、车站、码头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允许发布的其它形式的广告。 (二)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三)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并对乱设置、乱张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监管工作。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设施及监管实行安全责任制。设置者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城管部门为监管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凡在眉山城市规划区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户外广告规划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实行总量控制。规划建设部门应会同工商、城管、交通、公安、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眉山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城管部门应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城区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载体。 第三章 户外广告使用权的取得与转让 第八条 城市户外广告公共载体的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拍卖或竞价出让方式取得,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在取得使用权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选址、设置、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的拍卖,应当符合市政府批准的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城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或竞价出让。 第十条 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四章 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一条 从事户外广告业务的经营者,应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二条 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和个人应在广告发布前向工商部门提出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申请人许可文件齐备后,工商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注明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填写《户外广告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二)广告合同。 (三)广告设计图样。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法律法规、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类展销会、交易会、文体活动等,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