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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不按规定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六)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 (四)对已经批准但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三十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部门不得滥用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三十一条 工商、城管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应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城市地名标志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审批登记、日常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