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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建法[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设行业主管局(办、处、中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
  
  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和《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部署,今年是“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年。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建法〔2010〕3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和检查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客观地检查验收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全面贯彻落实,为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依法行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各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二)坚持求真务实。各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了解真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坚持协调配合。各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地方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将部门的自查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检查有机结合起来。
  
  (四)坚持分类指导。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方式。
  
  三、检查内容和重点
  
  “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以及《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情况;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工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的开展情况;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情况以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详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
  
  四、主要方法
  
  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组织测评和评估、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并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
  
  五、工作阶段安排
  
  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实施工作从2010年4月开始, 8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4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各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检查验收方案、办法和具体标准,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为自查阶段(4月至5月)。各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党委、政府的检查、验收,认真组织好自查自验,总结经验和工作成绩, 查找问题和不足,并进行整改。各地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形成普法工作总结,并于5月31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6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进行“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该项工作将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检查合并进行。具体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7至8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的“五五”普法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全国建设系统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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