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辅助器具的选配。 1.颈髓损伤应视伤员情况选配高靠背轮椅或普通轮椅,上颈髓损伤者可选配电动轮椅。早期活动时可配戴颈托,必要时配置手功能位矫形器等。 2.胸1-4脊髓损伤伤员常规配置普通轮椅、坐便器、洗澡椅和拾物器等。符合条件者可配备截瘫步行矫形器或髋膝踝足矫形器,配合助行架、拐杖、腰围等进行治疗性站立和步行训练。 3.大部分胸5-腰2脊髓损伤伤员可通过截瘫步行矫形器或膝踝足矫形器配合步行架、拐杖、腰围等进行功能性步行训练。 4.腰3及以下脊髓损伤伤员多数可借助踝足矫形器、肘拐或手杖独立步行。 二、四肢骨折的早期康复治疗原则 (一)介入时机及标准。 经骨科治疗后生命体征平稳、内/外固定良好、无活动出血征象和伤口严重感染,但存在四肢功能障碍的骨折伤员可进行康复治疗。 (二)治疗原则与方法。 1.急性不稳定期。 指损伤或手术后4周内。本期康复治疗的重点是止痛、止血,促进炎性渗出物的吸收,减轻肿胀;开展未受累关节及健肢的运动治疗以促进血液循环、防止肌肉萎缩及关节粘连。 (1)在患肢无痛的情况下进行骨折邻近关节肌肉的等长收缩训练,如股骨骨折、胫骨骨折后股四头肌的等长收缩。非固定关节的主动和被动活动应每日实施1-2次,活动幅度应尽量达到正常状态,健肢的正常运动可尽量多做。 (2)在骨折固定良好的情况下,上肢骨折伤员应尽早完全负重下地活动,下肢骨折伤员在骨折固定良好的情况下,借助矫形器、扶拐开始部分负重下地活动。开始ADL能力训练。 (3)伤员卧床休息时应抬高患肢并进行腹式呼吸和深呼吸训练以防止坠积性肺炎。 2.急性稳定期。 指损伤或手术后4-12周左右。本期康复治疗的重点是促进骨痂生长及硬化,在不影响骨折稳定性的前提下,加强肌力及关节活动度的训练,增强肌肉力量,增大关节活动度。 (1)在增加前期肌力和关节活动度训练频率和强度的基础上,上肢骨折伤员可以借助功能自行车进行训练。下肢骨折伤员借助扶拐、支架开始渐进性负重下地活动,负重量从伤员体重的10%-20%开始,根据病情每周增加伤员体重的5%-10%。 (2)根据情况选用超声波、音频电治疗,以促进骨折愈合、疤痕软化和关节粘连松解。 3.恢复期。 一般为损伤或手术后12周左右。本期骨折基本愈合,伤员要增加康复治疗的强度,促使患肢功能尽早、尽快恢复正常。 (1)增加急性期治疗的频度和强度;加强主动及被动关节活动度训练,直至关节活动度恢复正常;下肢骨折伤员继续借助扶拐、支架进行渐进性下地负重活动,直至单腿能完全负重站立时方能弃拐。 (2)继续ADL能力训练,逐步恢复伤员的生活自理、工作和运动能力。 (3)在治疗的不同阶段教会伤员正确摆放和移动患肢、翻身、体位转移,正确实施步态和手功能的训练,可以有效减轻患肢疼痛和训练对骨折部位的不良刺激,防止骨折移位,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三)康复护理要点。 1.根据伤员骨折部位的不同给予体位摆放和移动等方面的指导。督促、指导伤员在病房内进行简单的关节活动度、肌力、负重、步行等训练。 2.预防并发症,如继发性损伤(摔伤、烫伤等)、废用综合征、下肢静脉血栓、患肢肿胀、疼痛及感染等。 3.做好心理护理,家庭及社区康复护理指导。 (四)辅助器具的选配。 1.根据损伤情况应用功能位矫形器、功能训练矫形器。下肢骨折者可配置相应部位的免荷式矫形器或固定式矫形器。 2.存在肢体肿胀者需制作压力肢套或压力衣,下肢骨折可选用腋杖、肘杖、手杖等助行器,部分伤员需使用轮椅、座便器和洗澡椅。 三、截肢的早期康复治疗原则 (一)介入时机及标准。 1.截肢术后伤口愈合1周,生命体征稳定,无严重感染及出血征象。 2.截肢术后若存在不良残端(包括畸形、瘢痕、神经瘤、感染窦道)影响假肢装配,需再次手术治疗者,则在再次手术前和手术后给予康复治疗。 (二)治疗原则与方法。 1.早期可给予残端换药、加压包扎或应用压力肢套。残肢疼痛可给予镇痛药物或局部封闭治疗。不良残端影响假肢装配者需行残端成形手术或神经瘤切除手术。 2.若残端肿胀可选用冰敷法、气压和超短波治疗;残端伤口感染可选用超短波、紫外线、电磁波治疗;残端疼痛可应用经皮神经电刺激、调制中频电疗法、微波疗法;残端瘢痕可采用超声波、音频电和蜡疗。神经肌肉电刺激、肌电生物反馈疗法可预防残肢肌萎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