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20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5-01
【法规编号】 475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为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办理廉租实物住房入住手续之日起30日后停发其租房补贴。
  
  (五)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或拥有私有住房的,配租廉租实物住房时须将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拥有的私有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原住房为公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产权单位办理承租关系变更手续;原住房为私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收购。收购补偿办法及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备案结果通知书
  
  2.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
  
  3.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4.不予备案通知单
  
  5.申请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
  
  6.申请家庭资格取消核定表
  
  7.家庭定期复核表
  
  8.询问调查笔录
  
  9.房产情况协助查询函
  
  10.房屋情况查询表
  
  11.申请家庭资格复查登记表
  
  12.取消购房资格通知书
  
  13.北京市保障性住房配租(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备案结果通知书
  
  日期: 年月日编号:[20]xxxxx号
  
  
  
  
  
  申请区(县)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申办事项
  
  ××住房申请资格备案(变更)
  
  户数:
  
  
  
  办理结果:
  
  经审查你单位所申办的事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告知内容: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一份本机关存档,一份交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联系人: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
  
  (租房补贴家庭使用) 编号:_
  
  申请人 身份证号: (备案编号: ):
  
  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对你家庭采取租房补贴方式配租,家庭每月租房补贴最高金额元。
  
  你家庭应在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落实租赁房源,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金补贴协议》,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超过12个月未落实租赁房屋、办理备案登记的,视为你家庭自动放弃租房补贴配租资格。办理备案登记时需持以下材料:1.本通知单,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持法人代码证书);3.所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改售房确权证明,租赁平房的需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4.已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一式三份);5.户名为房屋出租人的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每月15日(含)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可从当月领取租房补贴;15日后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从次月开始领取租房补贴。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房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房补贴。
  
  经办人: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备案地点: 年月日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
  
  (实物配租家庭使用)编号:________
  
  申请人 (身份证件编号:):
  
  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经审核,你家庭符合北京市申请配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现准予备案。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
  
  你家庭申请人口 人,姓名: ,配租一处□居室/□间平房 廉租住房。
  
  按照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对符合承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廉租实物住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组织摇号配租活动,活动日期另行通知。您家庭若选择腾退原住房,请在摇号前签订腾退协议,否则不能参加摇号。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地址:
  
  电话:
  
  注:备案通知一式三份,第一联发给申请家庭,第二、三联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留存。
  
  附件3:
  
  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编号:________
  
  申请人 (身份证件编号:):
  
  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经审核,你家庭符合北京市申请购买条件,现准予备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