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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20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5-01
【法规编号】 475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就业
  
  情况
  
  
  
  
  
  工作单位
  
  
  
  单位
  
  性质
  
  
  
  
  
  此次复核前12个月
  
  本人可支配收入合计
  
  元
  
  本人名下汽车、有价证卷、存款、投资股份等资产净值合计
  
  万元
  
  
  
  本人名下承租或拥有房屋地址
  
  
  
  
  
  使用面积
  
   m2
  
  房屋类型
  
  □成套楼房□简易楼□平房
  
  
  
  本人声明
  
  本人及家庭成员了解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政策,上述表格中所填家庭人员、收入、住房情况属实。如有虚假,一切后果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年 月 日
  
  
  
  单位填写
  
  
  
  单位声明
  
  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我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单位
  
  填写
  
  个人
  
  收入
  
  情况
  
  本人复核前12个月的工薪收入
  
  元
  
  
  
  年社保养老金、失业救济金领取或其他收入
  
  元
  
  
  
  扣除年个人所得税,年可支配收入合计
  
  元
  
  
  
  负责人签字: 劳资(人事)部门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 日
  
  
  
  说明:
  
  1.“就业情况”栏填写:在职、退休、失业、其他等。
  
  2.“单位性质”栏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
  
  3.在职(退休)人员上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补贴、住房补贴、津贴和其他等。
  
  4.无业(失业)人员上年收入包括非固定劳动收入、赡养抚养费、补贴和其他等。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定期复核意见
  
  
  
  
  
  申请人姓名
  
  
  
  登记编号
  
  
  
  
  
  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入户调查日期: ,一次公示时间:
  
  经初审:
  
  该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为:元,保障家庭人口人,
  
  家庭上年总收入为:元 (大写):元;
  
  家庭资产净值为万元;人均住房面积 m2。
  
  是否属于优先范围:(属于类优先范围)
  
  经公示该家庭无异议,或有异议已核实。该家庭为下列第情况:
  
  □1.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无变化,可继续配售。
  
  配售家庭人口。姓名:
  
  配售住房居室(户型)。
  
  □2.申请家庭情况有变化,仍符合申请条件,调整配售方案:
  
  配售家庭人口。姓名:
  
  配售住房居室(户型)。
  
  □3.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取消申请资格。
  
  □4.其他处理意见:
  
  
  
  经办人:街道(乡镇)住房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区(县)复审意见
  
  二次公示情况:
  
  公示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示地点:
  
  经公示该家庭无异议,或有异议已核实。经复审,
  
  □ 同意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 不同意街道(乡镇)初审意见。调整为:
  
  家庭配售人口人,配售居室(户型)住房。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日
  
  
  
  备
  
  注
  
  
  
  廉租住房家庭定期复核意见
  
  
  
  
  
  申请人姓名
  
  
  
  登记编号
  
  
  
  
  
  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经调查,该家庭原住房及配租住房使用情况为:
  
  该家庭原住房是否已经拆迁:□是 □否;原住房□自用 □出租 □腾退;
  
  配租家庭是否配租住房居住:□是 □否;有无转租转借情况:□有 □无;
  
  经审核,该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为:元,保障家庭人口人,家庭上年总收入为:元 (大写): 元;家庭资产净值为万元;人均住房面积m2。
  
  初审意见:该家庭为下列第情况:
  
  □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无变化,可继续配租。
  
  租金补贴:配租金额元/月。
  
  实物配租:配租一套居室廉租实物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有变化,须调整配租标准。
  
  租金补贴:配租金额元/月。
  
  实物配租:配租居室廉租实物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申请家庭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或违反配租合同规定,取消资格。
  
  □其他处理意见:
  
  
  
  
  
  经办人: 街道(乡镇)住房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区(县)复审意见
  
  经复审,
  
  □ 同意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 不同意街道(乡镇)初审意见。调整为:
  
  家庭配租人口人,租金补贴:配租金额元/月。
  
  实物配租:配租居室廉租实物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日
  
  
  
  备
  
  注
  
  
  
  附件8:
  
  询问调查笔录
  
  询问时间:
  
  询问地点:
  
  询问人:记录人:
  
  被询问人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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