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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旅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0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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