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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旅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0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货币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10、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提出索赔的,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及依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转团;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开具发票;
  
  4、拒绝赴台游旅行社在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安排;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赴台游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向赴台游旅行社提交的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滞留不归;
  
  6、 遵守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9、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赴台游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赴台游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注费用可以扣除)。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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