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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1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二)市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渝府发〔2009〕80号文件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职能处室参与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干部职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项督查组,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推进实施和跟踪督查。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安监局组成综合督查组,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行动进行综合督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综合督查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六、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
  
  深入推进大排查,要从源头查起。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高层建筑消防要从勘探和设计查起,查勘探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生产和施工是否符合规程;交通、工业企业及园区、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要从从业人员查起,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安全规范和作业规程,是否持证上岗。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严格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要进一步建立安全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档案管理、追踪督办常态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整治行动。
  
  1.依法推进和实施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载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方案和评价办法,健全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考核机制,在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及园区、消防、特种设备等10个重点行业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安全标准化,实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痕迹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2.大力推进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监管。实施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监管,是深化整治行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有效途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企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依法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好应急救援、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等12个方面为依据,对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从监管的密度、强度上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安全评估等级的正常升降级调整制度和评定程序,从而实现政府安全监管的科学化和效能化,整体提高政府安全监管能力。
  
  3.全力实施企业“黑名单”约束制度。实施企业“黑名单”约束制度,是深化整治行动激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实施细则、评价标准、考核办法,对不同安全管理级别的企业实施奖励制约。对自主管理好、自我约束严、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企业,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保险费率、评优评先、银行信贷、资质确定、招投标准入等方面给予优先;对专项行动工作不力、安全标准化建设滞后、安全隐患突出或缺乏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并进行惩戒制约,给予限制;对安全问题突出、隐患整改不到位、事故多发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可依法关闭。切实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不断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执法行动。
  
  要建立起“政府指挥,部门联动,行动一致,依法行政,定期碰头,情况互通”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要加大事前预防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输)活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此次专项行动中,要重点对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安全投入不到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瞒报、谎报、迟报事故,重大隐患隐瞒不按规定上报或不按期予以整治,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等10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良好的生产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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