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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对本地区、本行业专项行动全权负责;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分管专项工作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具体抓好落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及园区、消防、特种设备等10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制订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要通过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提高检查绩效。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三)广泛宣传,畅通信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此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增强群众对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促进工作。对工作部署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要公开予以曝光并严肃查处。 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15日、30日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联系人:张颖,联系电话:67509515,传真67509315,邮箱:xtc401147@163.com),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于12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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