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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1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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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对本地区、本行业专项行动全权负责;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分管专项工作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具体抓好落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及园区、消防、特种设备等10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制订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要通过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提高检查绩效。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三)广泛宣传,畅通信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此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增强群众对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促进工作。对工作部署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要公开予以曝光并严肃查处。
  
  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15日、30日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联系人:张颖,联系电话:67509515,传真67509315,邮箱:xtc401147@163.com),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于12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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