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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规[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条 签发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应查验领取证件人本人及新生儿母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三十一条 签发机构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确保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章 换 发
  
  第三十二条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项目不准确或错误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当事人提供确认亲子关系的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五)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原签发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见附件5);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口的为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三)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新生儿母亲死亡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新生儿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情形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确认亲子关系的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情形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原签发机构应对当事人提交的换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辖区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核:
  
  (一)原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应由产房护士长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无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承担辖区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审核相关材料,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修改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网络系统相关信息,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已登记户口的为正页)交回原签发机构,由原签发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
  
  新《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副页(未登记户口的为存根)随换发申请表保存。
  
  第五章 补 发
  
  第三十六条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辖区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 补发应由新生儿法定监护人向原签发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见附件6);
  
  (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新生儿母亲死亡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新生儿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在深圳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相关遗失声明;
  
  (四)新生儿未登记户口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尚未登记户口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原签发机构应对当事人提交的补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辖区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核:
  
  (一)原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应由产房护士长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无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辖区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审核相关材料,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批准后,打印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的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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