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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通知》的部署,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和“三项建设”(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深化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突出预防为主,着力做好事故防范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相关政策研究。一是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立法。在全面修订《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全市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组织起草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年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积极研究推行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和公共责任保险、工伤保险预防费用提取、技改费用提取等安全生产相关经济政策。 (二)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一是抓好危化企业整体布局。对已建成的化工园区进行总体安全评估,引导现有危化企业进入园区,坚决禁止在园区以外新建危化企业。二是开展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规范达标一批、提升改造一批、引导退出一批的原则,年内全市A类危化企业要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达不到标准的要引导退出市场。三是推行危化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15种危险工艺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联锁控制装置,年内全市A类危化企业要全部达到要求。四是进一步推进HAN阻隔防爆技术应用。在公交车站、长途客运站和运输企业大力推广应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对城市中心区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的132座加油站要限期整改。五是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研究建立华北地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区域联管联控机制。 2.工程建设领域安全方面:一是加强重点工程地下施工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地铁2、3号线和天津西站至天津站地下直径线、于家堡商务中心站地下施工以及中央大道海河隧道一标段沉管工程等施工方案的安全论证,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坚决防止透水和坍塌事故发生。二是加强施工机械和设备机具的安全管理。对电气设备和起重、顶升设备,施工升降机、塔吊等施工设备机具要定期进行检验,确保运行完好。三是民工宿舍禁止使用非阻燃材料彩板房,对违规使用的要坚决停用和查处。四是严格检查施工车辆。施工现场机动车辆必须挂牌运行,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五是确保市容环境整治作业安全。在全市奋战30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要规范脚手架搭设,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加强岗位培训,对达不到安全条件要求的坚决禁止施工作业。六是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健全建设监管队伍,充实人员,配齐设备,落实责任,加强对所辖地区施工工地的安全监管。 3.冶金行业安全方面:一是全市所有冶金企业年内必须全部安装煤气泄漏报警系统,制定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是以煤气作为热源的冶金企业,超过使用年限的煤气发生炉要全部淘汰,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冶炼设备应及时大修或淘汰更新。三是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度。四是对煤气生产、储存、输送和使用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4.特种设备安全方面:一是强化监管,改善目前存在的特种设备漏检运行、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状况,坚决防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二是规范液化石油气、氧气等气体充装,严禁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钢瓶和过量充装,推广钢瓶电子标签管理。三是扶梯、电梯等设备的安装和检修要严格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实行专人监护。 5.消防安全方面:一是在重点时期和重大节日开展有针对性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全力维护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二是开展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娱乐场所、大型物流配送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建筑集中区、城乡结合部、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依法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严格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我市消防安全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