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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要认真落实《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对大型公共设施、化工等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国家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把安全准入关。对已发放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储运经营、建筑等高危企业,要加强跟踪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一)煤矿。要继续加大瓦斯治理力度,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制定和落实瓦斯治理、防治水患等事故防范措施。切实加强煤矿技术改造开工、施工和竣工验收三个环节的安全监管。继续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 (二)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继续整顿规范开采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对已关闭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严密监控,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继续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矿山和尾矿库,对已关闭的尾矿库要依法履行闭库程序,限期完成闭库。加强地下矿山防排水及采空区治理工作。要重点排查治理矿山爆破作业、采空区、防排水、安全出口、提升系统、通风系统、露天矿山边坡等方面的隐患。对坝下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病库和存在较大隐患的尾矿库,继续由县(区)、乡(镇)组成每矿(库)不少于2人的联合驻矿(库)监管组,实行24小时实名制监管。 (三)危险化学品。存在15种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要在年内完成技术改造,实现连锁自动控制。搞好化工园区建设,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进园区。开展以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救援预案为主要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抓好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安全,确保落实防火灾、防爆炸、防泄漏、防中毒等安全措施。加强剧毒化学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中毒、泄漏、丢失等事故的发生。 (四)道路交通。加强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以及驾驶人员的源头管理,切实加强车辆检验,确保行车安全。认真排查危险路段的安全隐患,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加大资金投入,配全安全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落实险桥改造计划。重点开展高速公路、城区道路、农村道路等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超员、超载、超限、超速现象,坚决治理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要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点加强高层、地下建筑、消防通道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对“三合一”、“多合一”厂房等重点场所进行集中重点整治。特别要及时检查并更新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消防设备及器材,确保设备及器材完好,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水上交通。要持续不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规范水上旅游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特别要对乡(镇)农用船只进行严格监管,继续依法打击取缔“三无”船舶和超载及非法载客等违法违章行为。 (七)建筑施工。要对全市所有在建施工工地定期进行全面大检查、大整治。重点检查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坍塌及火灾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狠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落实。强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加强工程承发包、施工企业资质、安全许可、开工许可等源头环节监控,坚决打击非法建设、违法承发包和转包工程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八)粉尘和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要摸清粉尘和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底数和职业危害现状,强化监督执法,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对从事尘毒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冶金、建材、农机、电力、铁路道口、特种设备、教育、旅游及商贸等各行业领域也要针对各自的特点,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