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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煤矿本质安全及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落实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14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加快煤矿规模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思路: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资源整合、提升能力,明确责任、严格监管。
  
  (三)工作目标: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将现有小煤矿淘汰关闭一批、资源整合一批、扩能改造一批。到今年底全区单井产能在10万吨/年及以下的小煤矿全部关闭。保留的煤矿全部采用正规采煤方法,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和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全区所有生产煤矿必须“六证”齐全,施工的煤矿有采矿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核准(批准)手续。
  
  二、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加大关闭小煤矿力度
  
  (四)加强煤炭资源开采管理,从现在开始停止向30万吨/年以下资源枯竭的小煤矿新增资源。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盗采、以采代探和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
  
  (五)对10万吨/年以下不符合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条件的小煤矿实施关闭。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10万吨以下小煤矿名单,明确各市关闭任务并与各市签订责任书。
  
  (六)各市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关闭煤矿逐户摸清证照手续、纳税交费、职工社保、安全生产、依法经营等基本情况,并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整合、关闭的具体事项,形成关闭协议,限时关闭。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关闭通知或发布关闭公告,有关部门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
  
  (七)关闭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按关闭煤矿要求组织实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1个月内设备回撤完毕。
  
  (八)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对每个关闭煤矿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同时,对工作进展快、效果好的市,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贴。对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区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一定补助。
  
  三、严格煤炭资源整合条件,认真实施煤矿整合
  
  (九)纳入资源整合煤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造)矿井;
  
  2.整合后能形成一套生产系统和一个法人主体;
  
  3.整合后矿井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年,原则上与资源储量、服务年限相匹配;
  
  4.已生产或批准建设的9万吨/年井工矿和6万吨/年的露天矿优先纳入整合;
  
  5.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复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
  
  6.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配置煤炭资源的煤矿。
  
  (十)符合资源整合条件的小煤矿由各市上报资源整合煤矿名单。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资源整合方案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备案。资源整合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整合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厅和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在资源审批、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环节采取部门联合办公、合并审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十一)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年内完成各种审批手续后,严格按批准的工期建设,对限期未实施整合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和整合期间违法生产的煤矿要取消整合资格,并予以关闭。
  
  (十二)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矿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小煤矿,支持整合(兼并、收购、控股)后的煤矿进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
  
  (十三)将整合后的煤矿周边存在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有偿就近配置给整合后的主体煤矿。
  
  (十四)拟整合的矿井,整合协议签订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原企业;整合协议签订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自动变更为主整合单位。
  
  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的小煤矿,由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留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的,由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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