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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食安委[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主要任务
  
  (1)强化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食品经营市场准入关。全面清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
  
  (2)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六项专项执法检查。一是开展重点食品、重点区域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检查;二是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三是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四是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五是开展对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专项执法检查;六是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检查,着力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同时,加强对食品案件排查和督办,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积极探索构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围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积极推进食品市场监管信息网络化、监管电子化和监测手段现代化,全面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大力推进行政村、城镇社区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
  
  (4)健全和完善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批发记录义务,鼓励、引导其他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记录或销售记录。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在流通环节形成多层次、全方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5)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对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和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重点加强抽样监测,及时发布质量监测通报和消费警示,抓好问题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下架、退市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主要责任单位:工商部门)
  
  (六)食品餐饮服务环节整顿
  
  1.工作目标
  
  继续加大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强化许可与日常监管,重点强化对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餐饮单位的监督,严格督促餐饮单位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全面加强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集体食堂和餐饮单位全面建立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肃查处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及其制品的行为。
  
  2.主要任务
  
  (1)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准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餐饮服务行为。
  
  (2)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五一期间、夏季餐饮服务、秋季学校食堂、国庆中秋期间、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3)开展风险监测与分析,选择餐饮服务环节重点品种、重点项目开展风险监测与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发布安全警示,消除安全隐患。
  
  (4)开展创建示范工作,强化重大活动保障。充分发挥示范创建单位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活动保障工作到位。
  
  (5)加强餐饮服务监管应急能力建设。加强餐饮服务监管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处置措施,全面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主要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调整前为卫生部门〉,各区市政府)
  
  (七)畜禽屠宰环节整顿
  
  1.工作目标
  
  推进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强化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不断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水平有新的提高,各种违法行为得到进一步遏制,切实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区市和街道(镇)驻地以上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流通消费的猪肉100%来自入市备案屠宰加工企业或符合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2.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各区、市商务部门打击私屠滥宰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联合稽查,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偏远农村、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治,保持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2)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力度。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检查力度,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屠宰操作规程和台帐登记制度,严肃查处厂内生猪注水、屠宰注水猪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厂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屠宰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3)严格规范肉品市场流通秩序。配合工商部门加强肉品市场稽查,重点打击非法入市、欺行霸市、掺杂使假和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检测猪肉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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