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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办[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对2010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促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执业,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批转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司文〔2009〕58号)和《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决定对我省2010年度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范围
  
  本次考核的范围为2010年1月1日前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全部司法鉴定机构。其中,省司法厅负责对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考核和对各省辖市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抽查复核;省辖市司法局负责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考核。
  
  省司法厅对各省辖市司法鉴定机构抽查复核的对象,根据所在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郑州10家;洛阳、平顶山、南阳、开封、安阳各5家;濮阳、新乡、焦作、许昌、商丘、周口、鹤壁、漯河、信阳、驻马店各4家;三门峡、济源各3家。要求涉及到各个执业类别(法医类、质量类、经济鉴证类、其它类),其中一家是县(区)机构。对各省辖市司法鉴定机构的复核结果与考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复核结果为准。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2010年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细则》(见附件),按照《2010年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细则》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执业情况进行百分考核或抽查。
  
  三、考核方法及时间安排
  
  考核由省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工作人员、部分省辖市司法局管理干部及司法鉴定行风监督员、省协会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同时按照百分制对考核内容打出分值:
  
  (一)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材料、业务档案、统计报表与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在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当场提出改进意见;
  
  (三)结合省厅、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受理的投诉、信访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按照考核表所列内容逐项打出分值,排出名次;
  
  (五)对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本次考核结束后,由省厅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接受系统内部的监督及评价;同时在《河南省司法鉴定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考核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11月10日。其中,对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考核11月1日前完成。
  
  各省辖市司法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紧部署本地区规范化执业考核工作,并按照《2010年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细则》的具体要求,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11月1日前上报省厅。
  
  附件:2010年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细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附件:2010年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细则
  
  被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综合得分:
  
  
  
  
  
  考核项目
  
  (总分100分)
  
  
  
  考核内容
  
  
  
  分值
  
  
  
  扣分因素
  
  
  
  得分
  
  
  
  执业场所情况(共6分)
  
  
  
  有固定的执业场所。鉴定所及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司法鉴定中心执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1.5
  
  
  
  不符合要求的,扣1.5分
  
  
  
  
  
  
  
  司法鉴定机构标牌悬挂在醒目的位置
  
  
  
  1.5
  
  
  
  不符合要求的,扣1.5分
  
  
  
  
  
  
  
  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设置独立、齐全
  
  
  
  3
  
  
  
  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具备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情况(共5分)
  
  
  
  “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要求;需要检测、计量才能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本行业基本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或通过实验室认可及检查机构认证
  
  
  
  5
  
  
  
  “三大类”机构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每缺一项扣0.5分;其他类别鉴定机构未达到行业配置要求的,每缺一项扣0.5分,要求通过而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扣4分
  
  
  
  
  
  
  
  建立并严格落实制度(共5分)
  
  
  
  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负责人岗位职责、鉴定材料接受登记保管制度、司法鉴定质量审核制度、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业务学习培训制度、保密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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