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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赣工商法字[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职能活动行政指导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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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告监督管理类
  
  
  
  
  
  指导类型
  
  序号
  
  指导事项
  
  指导依据
  
  指导部门
  
  指导方式
  
  
  
  行政提醒
  
  
  
  39
  
  《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将到期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事业单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口头或书面提醒
  
  
  
  40
  
  对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提醒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9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对辖区内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确定。广告经营单位应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其广告经营情况进行的日常监督,并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登报公告形式
  
  
  
  行政规劝
  
  41
  
  未将广告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公示的
  
  《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9条: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示。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口头规劝
  
  
  
  行政约见
  
  
  
  42
  
  广告媒介单位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依法处理,需追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政责任的,向其主管部门发《行政建议书》,追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导责任
  
  《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一部委关于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文件的通知》第三部分“职责分工”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行政约见书》约见
  
  
  
  行政建议
  
  
  
  43
  
  违法广告问题严重或屡禁不止、广告负责人未履行领导责任,向其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追究广告负责人责任或调整广告负责人
  
  ---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行政建议书
  
  
  
  44
  
  对广告审查人员未履行审查责任,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或屡禁不止的
  
  ----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对媒介单位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对广告审查人员做出调整
  
  
  
  45
  
  对因内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导致违法广告问题严重或屡禁不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对前述单位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完善制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四)商标监督管理类
  
  
  
  
  
  指导
  
  类型
  
  序号
  
  指导事项
  
  指 导 依 据
  
  指导部门
  
  指导方式
  
  
  
  行政
  
  提醒
  
  46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即将到期
  
  《商标法》第38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口头或书面
  
  
  
  47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口头或书面
  
  
  
  48
  
  无假冒商标示范店申报与评定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口头或书面
  
  
  
  49
  
  著名商标申报与评定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网站、报纸公告提醒
  
  
  
  行政
  
  规劝
  
  50
  
  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商标法》第44条第3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1款:有商标法第44条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行政规劝书》书面规劝
  
  
  
  51
  
  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商标法》第40条第2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违反商标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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