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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10〕30号) 各盟市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要求, 更好地继承、发扬和创新蒙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保护濒临失传的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思想、医疗经验和特色诊疗技术、方法,培养造就一批热爱蒙中医药事业、理论深厚、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高层次蒙中医药继承创新型人才,从而更好地发挥蒙中医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区蒙中医工作实际,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开展自治区老蒙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蒙医中医学术研究、传承与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蒙医中医临床人才,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决定开展自治区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计划在全区范围内遴选一批有独到蒙医中医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蒙医中医专家为指导教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 为做好自治区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8〕3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在整理、继承老蒙医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蒙医中医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蒙医中医事业、理论深厚、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高层次蒙医中医继承创新型人才。 二、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蒙医中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为自治区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或虽已退休但仍受聘与自治区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继续本专业工作的; 3.从事蒙医中医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4.有丰富的蒙医中医理论知识、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或曾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且医德高尚、医术精湛;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6.曾经担任全国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往继承人结业考核成绩优秀或被评为盟市级以上名蒙医中医者优先考虑遴选为指导老师; 7.少数虽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在蒙医中医专业技术方面具有精湛的技艺、独到的见解、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重症有显著疗效且门诊量或病床使用率居全院前3位,在当地群众中享有盛誉、同行公认的蒙医中医知名专家,也可以作为指导老师遴选对象。 (二)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具有蒙医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并从事蒙医中医专业累计满5年(在职脱产学习蒙医中医或攻读蒙医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3.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从事蒙医中医临床工作,受聘担任蒙医中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4.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6.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蒙医中医工作满10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并符合继承人的其他各项条件者,也可作为继承人遴选对象; 7.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 8.获得蒙医中医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 三、遴选程序 按照先遴选确定指导老师,再遴选继承人的顺序进行。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