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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首批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旗县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推荐,盟市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初审,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审核,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指导老师人选。
  
  (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
  
  按照每名指导老师最多选配2名继承人的要求,择优录取。
  
  1.申请人必须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并原则上与指导老师同地区、同单位;
  
  2.申请人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首批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确认,并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申报;
  
  3.旗县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进行推荐;
  
  4.盟市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负责资格审核;
  
  5.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确定继承人拟入选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公布。
  
  (三)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确定公布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后,双方签订《内蒙古自治区首批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教学协议书》,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由带教单位归档,出师考核合格、颁发继承工作出师证书后,继承工作协议终止。
  
  四、继承教学要求
  
  继承教学和接受继承学习培养工作周期为3年。
  
  (一)学习方式与教学内容
  
  1.学习方式
  
  继承教学工作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为主,结合独立临床实践与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
  
  2.教学内容
  
  继承人要通过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全面、系统地整理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医案,继承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通过学习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
  
  理论学习要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位继承人要以精读统一指定的蒙中医药经典著作为主,至少学习1部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著作。
  
  (二)教学要求
  
  通过继承工作达到下列要求:
  
  1.蒙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掌握统一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
  
  2.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蒙医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3.按照蒙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4.学习期间发表2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其中至少1篇刊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
  
  5.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60份,提交1万字以上的结业论文和1000字的论文摘要(蒙文结业论文,应附1000字的汉字论文摘要)。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三)考核
  
  1.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和出师验收;
  
  2.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进行,主要考核平时学习情况,带教单位负责督促检查;
  
  3.盟市卫生局每半年进行一次阶段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4.阶段考核结果和阶段考核工作总结由带教单位归档,并由盟市卫生局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5.继承人学习期满,由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组织专家成立考核小组,进行结业考核;
  
  6.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对结业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和验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继承人,由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四)教学管理
  
  1.全区老蒙医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
  
  2.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3.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承担行政管理事务,不得接受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其它任务;
  
  4.继承人自进岗学习期间,应保持学习的连续性。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者,需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
  
  5.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每周临床或实际操作带教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要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临床病案进行批阅、指导,批语须在1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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