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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6.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⑴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⑵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⑶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五、组织管理
  
  1.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
  
  2.各盟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3.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自治区卫生厅批准。
  
  六、待遇和奖励
  
  1.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福利要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各单位可根据指导老师的工作量及带教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2.指导老师可优先参评自治区名蒙医名中医,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科研立项;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06〕101号)精神,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获得出师证书者,可不受现聘资格年限限制,允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4.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经考核合格者,继承人和指导老师每年均获得I类蒙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
  
  5.继承人在继承工作中的论文可优先发表在《中国民族医药》、《中国蒙医药》、《内蒙古中医药》杂志上;
  
  6.对成绩优异的继承人和有突出贡献的指导老师给予表彰,并开展继承人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出版论文集;
  
  7.对完成继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并优先考虑其他项目分配。
  
  七、经费
  
  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在蒙医蒙药研发资金中调整设置继承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继承教学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所用。继承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各盟市、各单位每年2月30日前向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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