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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

[接上页]

  (八)切实加强质量检测技术平台和能力建设。紧紧围绕我省主导产业、优势产业、产业集聚区和基地建设,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集中资金,加快建设风电设备、节能换热、塑料建材等国家级质量检验中心,充分发挥其在重点产品质量检测、鉴定分析、评价咨询、标准制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我省区域经济特点和培育产业集群需要,有计划建设一批省级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更好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检测服务;支持县级质量检验机构重点加强食品、农产品的微生物和有毒有害检验项目建设,提高食品安全保证能力;根据加强工程质量、环境质量监测要求,进一步提升工程和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充分利用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检测技术资源,通过统一、规范的资质认定和评价认可,增强其社会化检测服务功能,形成以各级法定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社会检测力量为补充,技术设施先进、各具专业特长,密切协作的公共检验检测平台,为推进质量振兴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九)加大经济运行中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完善质量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对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基本生活、节能减排的重点产品质量、重点工程质量、特种设备、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食品、药品、水质、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工程建设、化学危险品及其包装、特种设备等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工程的质量安全。建立完善质量问题追溯、缺陷产品召回、市场退出、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区域性、倾向性的质量安全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建立完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信息通报、突发事件处置等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和有效处置产品质量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突发事故。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防止动植物疫情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商品进入输出。运用生产许可、市场准入等手段,有计划、有步骤淘汰产品质量差、工艺技术落后、能源资源消耗高、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产业和产品,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的盲目扩张。
  
  (十)强化质量服务和信用管理。积极发展质量公证和咨询等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质量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检验检测、技术咨询、审核认证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检验测试、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质量信用评价、工程设备监理、服务质量提升以及环境质量认证和资质评定等方面的服务。WTO/TBT咨询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要建立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标准咨询、行业法律服务和保障机制,帮助企业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加快企业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健全企业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信用记录,实行企业质量分类管理。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在银行信贷、政府采购、工商管理、工程招投标、质量信用评级等领域广泛应用企业质量信息,形成有效的市场激励约束机制。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领导小组,负责质量振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考核检查、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在开展质量兴市(县)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方案,充实机构,扩展内容,突出重点,完善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质量振兴工作,并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将质量振兴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措施,深入推进。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推进质量振兴的考核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严格奖惩。建立质量问责制度,严格追究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推进质量振兴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市州政府开展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批评,并限期完成。
  
  (十二)推进法制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针对质量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制定、修订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法规、规章。将质量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普及质量法律、法规知识,分层次抓好各类人员的质量法制教育。着力增强企业的质量法律意识,严格依法生产、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质量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落实质量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质量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质量责任追究,保证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推进质量振兴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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