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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安办[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5-06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决定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安全投入、隐患治理等保障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有效改善;政府各级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能力和手段切实加强,安全执法环境、执法方式、执法条件有效改善。按期关闭344座小非煤矿山,努力打造500家以上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地下开采矿山100%实现机械通风,露天开采矿山100%实现机械铲装,完成天然气管道隐患整治128处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6%以上,较大事故控制在2起以内,杜绝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对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分级评估监管等工作,制定方案,组建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日―11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下大决心,动大手术,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1.企业自查自纠。各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单位要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自查自纠工作。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矿山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如地质灾害、泥石流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企业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治理。短期内难以整改治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加强跟踪监控,完善应急预案,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自查率必须达到100%。
  
  2.乡镇(街道)普查。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生产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三大经济政策、资金投入保障、职工教育培训、劳保防护用品等落实情况。各乡镇(街道)普查率必须达到100%。
  
  3.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复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企业自查和乡镇(街道)普查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对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企业(包括中央在渝、市属重点及其延伸到区县的企业和在建项目)、重大危险源、未整改的重大隐患、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近5年发生过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检(复)查。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工作走过场的乡镇(街道)、企业要督促其整改并严肃处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排查率必须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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