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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安办[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5-06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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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市政府部门抽查。市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及市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反馈意见等方式,对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及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情况进行抽查。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总结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中央在渝和市属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其尾矿库;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非煤矿山地质勘探单位;天然气勘探、开采及管道运输单位。
  
  (二)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重点内容。
  
  1.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违反矿山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矿山建设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2.对下列情况严格进行整顿治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和企业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十二项制度和十二本台账、相关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没有按有关规定落实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制度、责任、措施的;应急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未制订、未演练,以及自救装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没有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没有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3.对下列矿山依法实施取缔关闭: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有关手续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在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威胁的;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职责分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安监局牵头,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在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中的职责。建立由安监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对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及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进行打击,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地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整改仍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政府决定予以实施关闭的矿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规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过期和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应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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