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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并加强发照后的监督管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环保部门:负责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或整治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得准予生产并报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电力部门:在办理非煤矿山单位的供电手续时,须审查该矿山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电力部门应不予供电或停止供电。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把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痛下决心,采取超常手段,狠抓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精心部署,扎实推进。一是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切实做到隐患有人查、整改有人抓、防范有人盯,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二是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到重点突出、执行有力、工作扎实、注重实效,以拉网式排查、战役式整改、档案式管理、追踪式督办的工作方式,消灭旧隐患,治理新隐患。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三是对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且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关停。四是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要通过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活动,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非煤矿山各类隐患。 (三)标本兼治,严格执法。工作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排查与治理相结合。立足于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措施,逐项治理。二是排查与执法相结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又死灰复燃、超层越界开采、违规排放尾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及关闭取缔指令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三是排查与许可相结合。对未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非煤矿山,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检查督查,务求实效。要以“明查暗访”、“下查两级”、“专家检查”和交叉互检等多种形式,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要重点监控,督促企业聘请专家指导,认真进行整改;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单位要实施重点督查;对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认真细致检查督查,不留死角、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于每月15日前将《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段茂林 联系电话:67511620 传真:67511995 附件:2010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当年累计数)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 2010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当年累计数) 填表区县: 填表时间: 填表人:联系电话: 非煤矿山数(家) 企业自查数(家) 乡镇普查数(家) 区县复查数(家) 一般隐患(条) 重大隐患(条) 投入隐患整改资金 (万元) 排查数 已整改数 排查数 已整改书 列入整治数 区县挂牌数 市级挂牌数 打击非法矿山数(个) 关闭非煤矿山数 (家) 下达整改处罚指令书(份) 实施经济处罚数 (万元) 实施刑事处罚数 (件) 查处违法事件数 (件) 办理信访举报数 (件) 执法排查总次数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