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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05-17
【实施时间】 2010-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遏制部分城市出现房价、地价上涨势头过快和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的现象,有效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2009年以来,我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及时采取了扶持全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8项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房项目和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不断加快,住房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全省大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态势基本健康,房价基本稳定。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受城市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增加和投资性购房需求等影响,在省内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问题。2010年3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甘政发〔2010〕18号)下发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贯彻落实,全省房地产市场发生了积极的变化,然而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充分认识到,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各项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有力、有效地遏制房价、地价过快上涨势头,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考核问责。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2008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13号)下发后,全省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机制。省建设厅、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各级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目标管理机制,完善考核办法,抓好责任落实及措施落实。同时,由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考核组,每半年对各市州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和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市州政府,要追究责任。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监管,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突出工作重点,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办法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要指导和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政策规定执行。
  
  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省地税局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力度,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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