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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司法局
【颁布时间】 2010-05-11
【实施时间】 2010-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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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各部门纵向、横向联系和配合,以案件督察督办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十三) 加强上下协作联系。建立市、区(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重大工作例会制度,由市局领导召集,重点对司法行政系统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执法问题分析研究,协调可能引起涉众型案件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牵头单位:市局办公室。责任单位:区县司法局、市局各处室、市直各单位。完成时限:全年)。
  
  (十四)切实加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督察督办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对上级部门和领导同志交办、批办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查处或开展情况。对到期未回复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督办、催办,对经督办、催办仍未按时回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市局将对案件督办情况作为年底对各单位、各部门考核依据(牵头单位:市局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市局相关处室、市直各单位。完成时限:全年)。
  
  (十五)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为突破口,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再上台阶。从2010年开始,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执法规范化建设内容。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处理化解涉法涉诉问题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体现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处理工作下移,把矛盾化解在一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一是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职能。组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以敏锐的政治责任感正确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合理、逐级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二是发挥法制宣传职能。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提升上访群众法律素质,积极引导上访群众依法维权,确保上访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发挥人民调解职能。积极引导涉法涉诉初信初访群众采取非诉讼调解解决上访问题,节约社会资源。各区县司法局要组织基层司法所联合乡镇(街办)综治工作中心、法庭、派出所建立乡镇(街办)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调窗口,主动为涉法涉诉初信初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四是发挥法律援助职能。积极为老、弱、病、残涉法涉诉初信初访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有效地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牵头、监督单位:市局办公室、市局纪检监察室。责任单位:区县司法局、市局业务处、市直各单位。完成时限:全年)。
  
  (十六)建立规范涉法涉诉初信初访工作制度。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首访责任制,按照“谁接访、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信访接待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责任,对受理的上访问题加强协调督办、包抓到底,从制度上减少群众在基层“上访难”的问题。市局、区(县)司法局和市直各单位要继续坚持案件交办制和领导包案制,坚持定期接待群众和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答复(牵头、监督单位:市局办公室、市局纪检监察室。责任单位:区县司法局、市局业务处、市直各单位。完成时限:全年)。
  
  (十七)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考评、检查、通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作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与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指标同检查、同考核。市局每半年对各单位、各部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进行一次排名通报,对连续两次通报排名末位单位或部门,报市局或通报区县考评办作为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局办公室、组教处。责任单位:区县司法局,市局相关处室,市直各单位。完成时限:全年)
  
  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积极开展创优评查活动
  
  (十八)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工作进程。市局结合实际,先后建立起了21个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这21个示范单位为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今年,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这21个示范单位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察。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先进单位、优秀单位”三个层次标准,每年对全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仍然不合格的,清除出示范队伍。对工作扎实到位的,依次授牌。对连续三年不合格的建议同级组织部门调整单位领导班子(牵头单位:市局办公室、组教处、法规处、纪检监察室。责任单位:市局授予的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完成时限: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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