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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不含大连市),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意见 我省为国家确定的2010年全面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省份。为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围绕新农村建设,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和直接受益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充分发挥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农民自愿,筹补结合。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筹资筹劳为前提,政府给予适当奖补,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全省普遍实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重点加以推进,并选择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屯改造等村级公益事业项目为切入点,确保农民群众直接受益,力求取得实效。 3.健全机制,合力推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引导村民筹资筹劳,倡导社会捐赠赞助,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形成有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运行机制。将现有用于农村各项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整合使用,分别管理。 4.规范管理,阳光操作。按有关制度和办法要求,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政府奖补项目的申报与审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正合理、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 在全省(不含大连市)涉农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全面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重点支持以村屯改造为主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力争用4-5年时间,使绝大部分村屯建设有较大改观,逐步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稳定的投入机制。 二、奖补范围与责任划分 (一)奖补范围。 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财政涉农资金没有覆盖的以村屯改造为主要内容的户外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文化活动场所、植树造林、村容村貌以及水渠(灌溉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有农(林)场类似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纳入财政奖补范围。 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列入奖补范围。 (二)责任划分。 村级公益事业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村级公益事业的责任。跨村以及村以外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内道路、小型水利、环卫设施、文化活动场所、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应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财政适当给予奖补;农民自家受益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奖补比例与奖补方式 (一)奖补比例。 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按照筹资筹劳(折资)总额的50%比例予以补助。所需财政奖补资金省以上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承担30%,市、县两级财政都要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市确定。对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以上财政的奖补比例提高到80%,市、县财政承担20%。国有农(林)场类似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照职工(农工)筹资筹劳(折资)总额的50%比例给予补助,省以上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或国有农(林)场承担30%。其中县属国有农(林)场的项目,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20%;市属国有农(林)场的项目,市财政承担10%,国有农(林)场承担20%;省属国有农(林)场的项目,由国有农(林)场承担30%。 (二)奖补方式。 财政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并采取预先下达和建补并行的方式兑现,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坚持普惠和重点相结合,在各市、县普遍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基础上,省选择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基础好、奖补资金安排较多、群众筹资筹劳踊跃的县作为重点县,在奖补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