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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5-17
【实施时间】 2010-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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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报程序和工作机制
  
  (一)申报程序。
  
  1.奖补项目和资金申请与审批。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级公益项目建设方案,并按规定落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后,通过乡镇政府向县农村综改办、县财政局和县农委(县农发局、县农经局、县农林局,下同)提出奖补项目及资金申请。县农村综改办、县财政局和县农委审核后,按省实施方案确定的省、市、县相应审批限额,分别逐级报县政府,市农村综改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和省农村综改办、省财政厅、省农委审批。
  
  2.奖补资金拨付和清算。省、市、县财政采取预先下达和年终清算的方式兑现财政奖补资金。市、县财政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情况,尤其是筹资存入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专户情况,按相应承担的比例,预先将奖补资金下达到县或乡镇财政设立的报账户,省财政视市、县财政奖补资金到位率情况,同比例下达省奖补资金。县农村综改办和县财政局采取建补并行和报账制方式,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清算。
  
  国有农(林)场的奖补项目和资金申请、审批按隶属关系,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农村综改办、财政局和农委,参照上述申报程序进行审批,财政奖补资金按预算关系拨付。
  
  (二)工作机制。
  
  试点工作实行省统筹、市协调、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省主要负责统筹组织、政策制定、实施方案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等;市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政策和方案制定、对县实施方案的审批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县主要负责全面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省、市要尽量下移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县一级工作积极性。
  
  五、相关配套措施
  
  (一)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坚持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程序规范的制度规定,积极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严禁加重农民负担。对资金需求量较大、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标准的议事项目,可以一次议事,按规定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2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次年不准再筹。
  
  (二)统筹编制奖补项目规划。县级政府要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群众意愿,结合村级公益事业的发展现状,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连片推进、分步实施”的要求,组织统筹编制以行政村为单元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村屯建设、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乡村道路建设、饮水安全工程、村容村貌整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文化广场建设等政府扶持政策有机结合。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市实施方案报省农村综改办、省财政厅、省农委审批;重点县实施方案,经市农村综改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审批后,报省农村综改办、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实施方案要明确有关政策,增强试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要考虑有一定的试点面,又要兼顾财政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坚持普惠和重点相结合,优先选择受益面大、村“两委”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项目和关系老百姓日常生活、农民群众最急需、见效最快的村内道路硬化、垃圾处理、村容村貌整治等村屯改造项目以及边远山区、少数民族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项目。
  
  (四)建立奖补项目农民自主施工管理制度。项目实施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自主建设,无法由村民自行完成的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招投标实施。项目建设中,村民委员会要在受益农户中民主推选部分村民组成工程建设监督小组,代表受益农户全程监督工程建设进度、质量。项目完成后,村民委员会要组织村民理财小组、工程建设监督小组、另选部分受益农户组成工程验收小组,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后,再由专业部门验收。村民委员会要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向村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项目验收要以农民满意为根本标准。
  
  (五)建立奖补项目设施管理和养护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对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并承担日常管理和养护责任,建立农村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新机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用。
  
  (六)实行检查验收和奖罚机制。省、市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省对重点县实行动态竞争进退机制,考核验收合格的继续作为重点县;不合格的退出重点县;工作业绩突出的非重点县可在下年度列为重点县。对成效显著的县给予适当奖励;对存在严重问题,经多次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县,除追回财政奖补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下年度不再安排省财政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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