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增殖渔场管理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9月1日。管理范围为黄海北部。 三、监督检查 伏季休渔期间,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和省海洋渔业厅将不定期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伏季休渔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伏休管理和海洋岛渔场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和措施落实情况;休渔渔船登记造册情况;向社会公开休渔渔船名单和休渔管理举报电话情况;休渔渔船停港情况;休渔渔船“船网分离”情况;渔船船名标识情况;停港渔船持证情况;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违规渔船查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伏季休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海洋渔业部门的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督促,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好管理秩序。 (二)各级政府和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划片包干、层层把关、不留死角。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作到位、管理有效。 (三)各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加强对伏季休渔和海洋岛渔场渔业资源增殖管理的宣传工作,举办不同形式的学习班和技术培训班,组织渔民学习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及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使广大渔民充分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增强广大渔民的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 (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注意渔船动向和出现的新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渔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海洋岛渔场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区域定置网具的清理工作,坚决避免定置网具对渔业资源的破坏。对所辖海域、地区发生的较大规模违规事件,要立即逐级上报,及时查处和制止违规事件,防止事态蔓延。 (五)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各项执法规定,提高渔业执法整体素质和能力。对违规渔船的处罚要统一标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对违反规定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要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吊销行政执法证直至调离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对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渔政船),省海洋渔业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各地要将伏季休渔、海洋岛渔场渔业资源增殖管理等项工作有机结合开展,做到统筹兼顾,共同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全面完成今年各项工作任务。 省海洋渔业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2010年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实施方案 为做好辽东湾海蜇资源保护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国家伏季休渔制度,推进海蜇资源纳入伏季休渔常态化管理,促进近海渔业资源尽快恢复和环境改善,维护沿岸地区渔民切身利益,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属地为主,渔业部门具体负责,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辽东湾沿岸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海蜇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包括海蜇资源管理在内的伏季休渔管理常态化。 (二)坚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要明确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同所辖地区签订海蜇资源管理工作责任状,明确工作责任。 (三)坚持综合管理,联合执法的原则。在各级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充分发挥渔业、公安、边防、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四)坚持奖惩并举的原则。对在2010年海蜇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管理人员和违法渔民要从严查处。 (五)坚持保护渔业资源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统一的原则。各级指挥部要将维护渔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统一起来,主动化解矛盾,避免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二、管理措施 (一)切实做好前期海蜇资源的保护工作。继续在辽东湾开展海蜇人工放流。辽东湾沿岸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把海蜇资源保护管理自觉纳入到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中,强化管理措施,组织执法力量提前介入,对海蜇放流点及海蜇主要分布区域实行重点监管,昼夜看护,严查重罚。 (二)坚定不移地做好“船网分离、人船分离、拉大距离”工作。辽东湾沿岸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船网分离,人船分离,拉大距离,看住管好”作为海蜇管理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工作。各地要组织人员逐港、逐船、逐村、逐户进行落实,对管理不到位和分离不彻底的地区,省海蜇指挥部将根据情节向全省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