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加强重点渔港的管理。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渔船构成和停泊区的实际情况,对渔港、重点停泊区的渔船数量进行登记造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港监和船检机构及当地村委会在重点港口设立管理工作组,承包到船,实行24小时严防死守。 (四)渔船不准跨县、区转港停泊。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联系、租用外地渔船到本地从事捕蜇生产。在农业部规定的伏季休渔期内,所有参加捕蜇生产的渔船须在6月3日前返回船籍港或本地区指定的集中停泊地点停泊。未按期返回船籍港在外市或外省休渔的渔船不得从事捕蜇生产,渔政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海蜇专项捕捞旗、证。渔港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转港渔船(包括捕蜇转港渔船和非捕蜇转港渔船)的管理,对在港渔船(包括季节船)要登记造册,明确各级渔港监督机构的责任,明确责任领导,明确责任人。对不能按期返回船籍港休渔的渔船要逐一进行调查并核实其具体停泊港口,进行跟踪管理。辽宁渔港监督局驻山东石岛工作组要在当地渔监机构配合下,做好我省停港渔船监管工作,密切关注我省渔船动态,及时反馈渔船信息。 (五)严厉打击小旱网、樯张网等定置网具及小型渔船、摩托艇的违捕行为。要执行实名制和限定樯杆数量等严格措施,防止提前挂网偷捕海蜇。要加强对交界海域的监督检查,避免出现执法真空地带。相邻地区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在开展较大规模的专项行动时要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必要时可申请上一级海蜇管理指挥部给予协调。在交界海域查处违规渔船,可适当突破管理区域的限制。省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将组织监督清理,对暴力阻碍清理的不法分子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六)强化监控工作。辽东湾沿岸各级海蜇指挥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辽东湾海域所有渔港及海蜇渔场实行重点监控。海蜇保护期间,未经省指挥部批准,严禁进行探捕或资源调查等活动。对辽东湾海蜇保护区内所有重点渔港实行24小时全天候雷达和摄像监控。省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海蜇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监控实施方案,做到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监控系统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一旦有渔船擅自离港,监控系统要做到自动报警并进行有效的跟踪。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可以通过网络系统(IP地址:123.187.69.40)随时了解辽东湾海蜇管理重点渔港渔船停泊的动态情况,为强化海蜇管理和指挥协调,消除谣言及不实信息的负面影响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七)强化海上执法监督检查。执行伏季休渔和海蜇保护管理任务的渔政船,要在伏季休渔期间集中开展海上巡航检查,从7月15日到开捕期实行定点定位,坚持每日海上巡航检查。省海蜇管理指挥部继续设立海上分指挥部,除极为恶劣的天气外,要保证中心渔场和重点海域24小时有渔政船值守。海上分指挥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海上巡航检查计划,经省海蜇指挥部同意后实施。公安、边防部门要积极配合渔政船(艇)加强边防治安管理。 (八)严厉打击“三无渔船”。要按照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省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全省清理取缔“三无”渔船 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方案》的要求,继续加大“三无渔船”打击力度,凡查获“三无渔船”一律没收拆解。 (九)强化市场和流通环节的执法检查。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工商部门,加大对市场和流通环节的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在海蜇保护期间收购、加工、销售捕捞海蜇的违法行为。 (十)开展海蜇资源调查工作。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要抽调精干技术力量组成专项调查组,开展对海蜇资源发生量、生长状况、成熟状况及敌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为科学合理确定开捕期提供准确、科学依据。 (十一)继续发挥海蜇管理协会的作用。通过吸收广大渔民入会参与海蜇管理,发挥海蜇管理协会应有的作用,成为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和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补充。 (十二)加强督察工作。继续向辽东湾沿岸各市派驻督察组,重点对各市“船网分离”、“人船分离”、转港渔船监管、渔船集中停泊、查处小旱网和樯张网违捕、打击“三无渔船”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反馈督察信息,促进工作落实。 (十三)坚决防止群体事件发生。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对抗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下,做好事件平息和稳定工作,防止发生流血冲突。省、市指挥部应主动协调公安边防和海警部门强化海蜇管理工作,配备警力强化执法。要加大宣传教育和打击力度,对发生渔船大规模违捕以及煽动渔民同渔业执法人员(渔政船)对抗的组织者和幕后操纵者要予以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