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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8
【实施时间】 2010-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0〕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20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立足市情,初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开展南宁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减轻患者基本用药负担,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资源进一步优化和整合,保障基本药物生产、配送的质量安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二、工作任务
  
  2010年春节前,在全市30%的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2010年2月中旬全部到位。包括实行自治区级药品网上集中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工作措施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针对基本药物招标、生产、配送、定价、配备使用、医保报销以及零差率销售政策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衔接和落实,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制定应对预案,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招标采购。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国家基本药物包括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全部纳入自治区级统一集中招标采购范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全区实施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后,我市不再组织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活动。
  
  --国家基本药物统一采购配供价格确定后,由中标配送机构统一配送。各试点县(区)医疗卫生单位要与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基本药物销售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每次配送的药品种类、数量同时报市卫生局备案。(由南宁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管理制度,并加强对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分析。(由南宁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负责)。
  
  --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不同所有制、不同生产规模的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建议和措施。(由南宁市工信委、卫生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定价。按照国家规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南宁市严格执行自治区确定的全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同生产企业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即采购零售价),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让广大群众得到实惠。(由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负责)
  
  (三)生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可能会对南宁市药品企业生产能力和药品生产质量产生较大影响,必须做好相应预案和监管保障措施。
  
  --开展南宁市国家基本药物生产能力调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由南宁市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可能对南宁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药品生产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预判,研究相应的质量保障措施。(由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负责)
  
  (四)流通。实行统一配送和允许有资质的其他流通企业参与配送将对药品流通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优胜劣汰有可能使得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被淘汰出市场,对此要做好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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