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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村集贸市场改造,不断增强吸纳农民自产自销的能力。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积极参与 “农超对接”,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棉花仓储物流设施,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可以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棉花储备、进出口和羊毛储备与经营等任务。 (十一)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供销合作社要发挥经营、人才、网点等优势,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并将其纳入城市再生资源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建立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经营资质。 (十二)加快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要充分发挥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安监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好烟花爆竹业务,打造贯通城乡、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安全网络。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三)加强基层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推进基层社股份制、合作制和股权多元化改造。大胆引进农村经纪强人领办基层社,加强基层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大力发展基层社与专业合作社一体化经营。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 (恢复重建)或改建的基层社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登记注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后组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 (十四)做大做强社有企业。采取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对社有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扩大招商引资,加大政策扶持。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农业、科技、金融、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生态等扶持农业产业化政策,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做大做强。商务部门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参与 “农超对接”、 “万村千乡”和 “双百”市场工程建设,以及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 (十五)强化联合社自身建设。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处置和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快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各类专业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重点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推进县域经营网络振兴。 六、强化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功能 (十六)加强专业合作服务。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品,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十七)加强行业协会服务。充分发挥吉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吉林省农村经纪人协会的作用,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在农资、棉花、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新途径、新办法。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其运输车辆符合 “绿色通道”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