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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八)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积极参与 “百镇工程”建设,大力实施“七个一百镇服务计划”(即:在每个乡镇建设一个 “吉农连锁”配送站,一个农副产品批发 (农贸)交易市场,一个具有规模的日用消费品超市,一个再生资源回收站,一个集娱乐、餐饮、洗浴、健身、文化、消费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批农村经纪强人)。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 “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建设,大力开展 “便民连锁进万村”活动。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发展改革、农业、新闻出版、文化、体育、医药、卫生等部门在资金、农家书屋、文化服务、体育器材、卫生室、药店、医药专柜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九)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充分利用各项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培育农产品加工项目。大力实施 “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帮助农户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大力实施 “订单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和扶持 (二十)加强领导,营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充分认识供销合作事业在 “三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把 “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把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纳入当地农村经济总体工作中,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有关部门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服务和支持“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 (二十一)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保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构稳定,保障其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加快修改和完善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 (二十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 《意见》中消化财务挂账的要求,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省供销合作社与农行吉林省分行抓紧协商,解决省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陈欠农行贷款问题。按照 《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9〕173号)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 “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按照 《公务员法》规定,解决好县级以上 (含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二十三)加大财政政策扶持。逐步加大省级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市、县政府也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投入。按照 《意见》要求,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示范社建设、开展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逐步增加省级化肥商业淡季储量和财政贴息规模。省农业综合开发办要会同省供销合作社研究适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项目建设政策措施,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十四)加大税收政策扶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符合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债务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二十五)加大金融政策扶持。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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