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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每半年救援队办公室要组织1次装备检查,确保装备完好、正常。 第九条 日常工作协调。由救援队办公室与省消防总队司令部、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省军区作训处直接沟通协调。上述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 省地震救援队办公室56105685610569 省消防总队司令部电话3658131传真3658031 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电话6573015传真6573054 8613355 省军区作训处电话4980701传真4980704 第十条 息报告制度。各队要编制每次学习、培训、训练、演习、救援行动的报告,并在行动结束后5日内上报救援队办公室。每年的7月20日前上报半年小结,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年终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救援队办公室汇总后要向救援队会议报告。办公室负责编制半年、年度总结,上报省政府、省军区、中国地震局和公安部消防局。 第三章 援专业训练 第十一条 年开训前由救援队办公室分别向救援一队、二队下达年度专项训练计划。救援一、二队应分别根据年度训练计划,制订半年训练计划和阶段训练计划。 第十二条 训时间。救援一队按照太原市消防支队年度开训时间执行;救援二队按照省军区直属队年度开训时间执行。 第十三条 援专业训练。救援一队纳入太原市消防特勤大队执勤业务年度训练计划中;通信分队、医疗救护分队分别纳入119指挥中心、太原市消防支队卫生所业务年度训练计划中。救援二队纳入省军区独立连、警备连年度军事训练计划中;通信分队纳入通信站年度训练计划中。救援专业训练要分阶段进行。救援队办公室要结合年度训练计划,对救援队进行地震知识、抢险救援技术、方法等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练检查与考核。救援队办公室要会同省消防总队战训处、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省军区作训处分别对救援一、二队训练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并进行阶段性训练考核。 第十五条 核与奖励。年度训练结束时,由救援队办公室会同省消防总队战训处、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省军区作训处对救援一、二队进行年度考核验收。根据考核结果,经救援队会议审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练安全。救援一队按照省公安消防部队训练有关规定执行;救援二队按照省军区训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备勤 第十七条 西地震救援队装备(设备)是地震救援的专用装备(设备),以山西地震救援队名义参加地震和其他重大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救援时方可使用,严禁挪作他用。特殊情况,经省救援队办公室和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或省军区司令部批准后方可分别使用救援一队、二队装备。 第十八条 援一、二队要加强装备、设备、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装备、设备、器材完好能用,时刻处于战备状态。各种装备、设备、器材必须每月至少检查或运行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修复,确保功能正常。 第十九条 强地震救援专业训练,对装备(设备)性能熟悉掌握,做到操作准确、动作规范、快速高效,提高紧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紧急调动 第二十条 用山西地震救援队。 当省内发生5.5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由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参加抗震救灾;当省内发生其他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或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派遣参加抢险救援;当兄弟省发生7级以上特大地震灾害时,根据中国地震局或省政府的命令支援抗震救灾;当兄弟省发生其他特大突发事件时,根据省政府的命令支援抢险救援。 救援队办公室在接到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中国地震局的调用命令后,立即向救援一、二队传达命令;救援一、二队迅速启动、集结。 第二十一条 西地震救援队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省内抢险救援行动启动条件和程序 1.省内发生5.5-5.9级破坏性地震,山西地震救援队立即启动,救援队办公室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分别调动救援一、二队部分队伍赶赴地震灾区开展救援工作,视震情、灾情决定是否增派兵力。 2.省内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山西地震救援队立即全部启动,全体先行赶赴地震灾区,省救援队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在指定灾区集结,并实施紧急救援。 3.当省内发生重大以上其他自然灾害或重大、特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建筑物、构筑物严重倒塌、人员被埋压或受困时,救援队办公室根据省政府调用命令调派救援一、二队;救援一队接到命令后,立即行动赶赴现场救援;救援二队在报请北京军区批准后,立即赶赴现场救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