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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支援兄弟省抢险救援行动启动条件和程序 1.当兄弟省发生7.0级以上特大地震灾害,灾区省级政府提出请求或中国地震局要求,山西省政府批准支援后,救援队办公室分别向救援一、二队下达支援命令;救援一队由省消防总队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立即出队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救援二队由省军区报北京军区批准后,立即出队支援灾区抗震救灾。 2.当兄弟省发生特大突发事件时,省政府根据兄弟省级政府的请求,山西省政府向救援队下达支援命令;救援一队由省消防总队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立即出队支援灾区抢险救援;救援二队由省军区报北京军区批准后,立即出队支援灾区抢险救援。 第二十二条 调动程序。接到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调用命令后,省救援队办公室分别向省消防总队司令部值班室、省军区司令部值班室传达省政府命令。省消防总队接到省政府命令后,向救援一队下达出动命令;省军区接到省政府命令后,向救援二队下达出动命令;救援队办公室根据省政府的命令,通知地震救援专家组、地震救援宣传组和地震救援现场指挥组成员出动。 省消防总队司令部值班室电话3658119传真4159777 省军区司令部值班室电话4980021传真4983707 第二十三条 集结。山西地震救援队成员接到调用命令,迅速做好出发准备。 现场指挥组成员、救援专家组成员、救援宣传组成员和调用的战备车辆到省地震局院内(太原市晋祠路二段69号)集结。 救援一队和消防部门的指挥人员迅速到太原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操场(太原市前北屯西渠路8号)集结; 救援二队和省军区指挥人员迅速到省军区机关大院(太原市新民北正街1号)集结。 第二十四条 山西地震救援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救援准备,并做好战前动员,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或省政府报告准备情况,由地震救援队队长或副队长下达出发命令。 第二十五条 出动准备时限。山西地震救援队接到命令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 省内救援到达时限,从出发到开展救援行动的时限一般应控制在5小时之内。 省外救援出发时限,从接到命令到出发应控制在3小时之内。 第二十六条 山西地震救援队全部在指定地点集结后,由地震救援现场指挥组统一编队,指挥长作战前动员,并下达抢险救援任务。 第二十七条 在灾区或事故现场完成抢险救援任务后,地震救援现场指挥组向原下达任务的指挥部报告完成情况,并申请撤离,经批准后,组织撤回。 第二十八条 救援行动结束后,各队要进行总结,救援队办公室进行汇总,编制救援总结报告并提出表彰奖励建议上报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救援一、二队据此分别向省军区、公安部消防局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救援现场后勤管理,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一)山西地震救援队参加抢险救援时,需携带的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和医疗急救和防疫的药品、器材的数量按下列要求执行:省内一般地震灾害或省内重大其他突发事件的,不少于3天的储备;省内重大地震灾害或特大其他突发事件的,不少于7天的储备;省内特大地震灾害和支援兄弟省的,不少于10天的储备;并尽可能携带野战炊事装备。当储备不足时请求当地政府指挥部给予保障。 (二)要携带与人数相当的帐篷、卧具、防潮、防雨具、照明、发电、充电等保障性器材装备。 (三)参加省内或2000公里以内抢险救援任务时,要携带与所需运力相适应的车辆;当执行2000公里以外抢险救援任务时,一般不携带运兵车、指挥车、炊事车,但要携带通信指挥车和多功能救援装备车;地震现场指挥组要请求当地政府或前方指挥部保障车辆使用。 第三十条 在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期间的所有开支,救援一队由消防总队先垫支,救援二队由省军区先垫支,救援队办公室、指挥组、专家组、宣传组由省地震局先垫支,各队在撤回后的十天内向救援队办公室编报开支报告,装备、设备和器材的损耗情况及维修、补充报告,救援队办公室编制汇总报告,省地震局申报专项经费,省财政厅负责核准,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安排解决。 第三十一条 山西地震救援现场指挥组要及时与灾区政府指挥部保持联系,争取协助,确保救援队现场安全和后勤供给。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山西地震救援一、二队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