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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1996-12-31
【实施时间】 1996-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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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总结性发言的内容
  
  公诉人发表总结性意见,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①公诉人对法庭调查中出示的每一证据的质证、辩认、采信情况和证明作用作综合概述;②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触犯的法律条款,构成何种犯罪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庭审情况,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
  
  总结性发言应确立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已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观点。但要讲策略,对可能引起辩论的问题,要掌握亮明观点的时机,以利辩论。
  
  (3)法庭辩论的一般要求
  
  公诉人辩论要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证据、法律服人、要注意语言规范文明,力求简明、准确、严谨。要注意运用归纳、推理、演绎等逻辑方法,灵活运用辩论技巧,进一步揭露和证明犯罪。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应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生正面冲突。
  
  8.延期审理和补充侦查
  
  (1)延期审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证据的;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证据,但需要追加起诉的;需要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而向合议庭提出建议的(其中包括未列入证人名单而根据法庭调查情况需要通知其出庭的证人)。
  
  (2)补充侦查
  
  因提出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书面要求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或者退回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9.变更、追加、撤回起诉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10.证据的移送和赃款赃物的处理
  
  在庭审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移送人民法院。
  
  本案的案卷和其他材料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按照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人民检察院对封存保管的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1.关于简易程序
  
  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民检察院应慎用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力,并严格把握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2)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应经检察长决定。
  
  (3)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应宣读起诉书,并可以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互相辩论。
  
  (4)对于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是否同意,参照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12.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审查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人民法院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后,应及时审查。要注意克服不顾事实、证据的变化、片面抗诉的思想观念,又要克服担心认识分歧不敢或不愿抗诉的思想顾虑。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对请求人的请求及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并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立即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法院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如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补充侦查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依照新获取的证据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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