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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省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规划环评工作急待加强、行政监管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环评能力与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为进一步从源头加强污染防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认真贯彻《环评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环评法》重要性的认识
  
  《环评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具有重大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实施《环评法》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环境,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把《环评法》的贯彻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对《环评法》的认识,将贯彻执行《环评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促进全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转型发展。当前要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发展大局,强化服务意识,对国家鼓励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等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和节能减排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速度,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要求,充分认识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牢固树立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观念,原则上不受理和审批扩大产能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二、进一步加大实施《环评法》的执法力度
  
  2009年8月至9月间,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贯彻实施《环评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检查报告中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省人民政府已责成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
  
  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剧了环境污染,恶化了法制建设环境,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实施《环评法》的执法力度。
  
  (一)各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项目进一步进行排查,责令责任单位限时改正。(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其拆除设施,恢复原状;(2)对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的,限期补办手续,在合法取得环评文件审批同意之前,必须保持停建、停产状态,停止违法行为;(3)对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需搬迁居民或学校而不落实的项目、经现状监测后二氧化硫及特征污染物无环境容量而区域内无有效削减措施以保证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不批准建设,责令另行选址,重新报送环评文件;(4)对拒不停止建设、不停止生产、未补办环评手续仍违法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及法人,各县(市、区)要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并在当地电视、报纸上曝光,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断水、断电、断贷。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执法互动机制。对未进行环评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坚决采取部门联动措施,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安监及质监部门不得核发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银行不予贷款、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三)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列入地方及部门干部考核内容,通过考核等措施加大《环评法》的执法力度,抑制违法建设造成的环境隐患。
  
  (四)要继续保持对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行为的打压态势,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环评违法案件,加大处罚力度,追究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人员的责任。
  
  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要严格把握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项目的审批,对高污染、高耗能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控制,对不符合环保审批原则的项目,坚持五个“一律不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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