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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紧急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根据事件性质、紧急程度和危害程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内容标准时限的要求及时报告情况。一般情况下,旗县局4小时、盟市局8小时、区局24小时内向上级单位书面报告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危害(影响)程度等。 (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三)请示事项等。 报告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前要认真核实相关情况,统一上报口径,提高信息准确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值班室均要建立《值班日志》(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值班日志》由当日值班员负责填写。主要记载当日情况和处置事项。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要情况应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包括来电时间、来电人、来电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处置措施、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等。《值班日志》要按年度纳入档案管理范围,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十七条 上级单位政务值班室要不定期检查所属单位政务值班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日常值班每月25日前按月报送《值班表》(格式见附件3)。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等重大节假日的值班,各级均应提前一周向上级报送《值班表》(格式见附件4)。特殊状态下的值班安排,随时报送。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政务值班保障工作,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的误餐补助、夜餐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公休日、节假日期间担负值班任务的人员,通常应安排相应的补休。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落实政务值班制度,造成政令不畅的。 (二)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大事件信息的。 (四)上报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区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盟市局。各盟市局所属技术机构和旗县局的政务值班工作由盟市局参照本规范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从二○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此前区局制定下发的与政务值班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今后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政府对政务值班工作另有新要求的,按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政府的要求执行。 附件1: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平时值班日志(样式) 值班日期: 年 月 日 带班领导: 白天 8:30-20:30 值班情况记录 值班员签字: 夜间 20:30-8:30 值班情况记录 值班员签字: 附件2: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节假日值班日志(样式) 值班日期: 年 月 日 带班领导: 上午 8:30-14:30 值班情况记录 值班员签字: 下午 14:30-20:30 值班情况记录 值班员签字: 夜间 20:30-8:30 值班情况记录 值班员签字: 附件3 :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2010年3月政务值班表 (日常值班安排样表) 日期 白天值班员 夜间值班员 带班领导 注意事项 1 一、值班时间: 白天: 8 : 30 - 20 : 30 夜间: 20 : 30 -次日 8 : 30 二、值班要求 : 1. 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 2. 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重要信件做好登记及交接,遇有急事、重大事项、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 3. 履行巡查职责,注意机关各办公室有无异常情况; 4. 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值班,由本处室负责调整,并提前一天向带班领导报告。 5 .夜间值班由男同志轮流担任,女同志原则上不安排夜间值班。 6 .节假日和重大紧急状态下的值班,另行安排。 三、紧急电话: 6 号楼值班室: 6944021 内蒙古政府总值班室: 4826031 国家局值班室: 010-82260001 、 010-82260011 (传真) 附件4 :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元旦政务值班表 ( 节假日值班样表 ) 值班地点:6号楼7楼724房间 值班电话: 6945202 、 6967877( 传真 )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夜 间 带班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