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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
  
  核定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缺口,主要由区市县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对困难区市县给予适当补助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募等,由同级财政保障,市级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对村卫生室,按照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给予适当补助。
  
  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管理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实施方案
  
  为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09] 3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
  
  (一)乡镇卫生院
  
  1.每个乡镇(含涉农街道,下同)应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在10万名左右或处于几个乡镇中心区域的可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隶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XX区(市、县)XX乡镇卫生院”,挂“XX区(市、县)XX乡镇卫生防疫保健站”牌子;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XX区(市、县)XX中心卫生院”。
  
  多渠道发展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保证基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2.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疫保健站)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
  
  中心乡镇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以县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一般乡镇卫生院编制按农业户籍人口的0.8‰核定。中心乡镇卫生院编制按农业户籍人口的1.1‰核定。座落在海岛、农业户籍人口较少的乡镇卫生院按农业户籍人口的1.5‰核定。农业户籍人口较少的乡镇卫生院编制按标准核定不足10名的,可按10名核定。周边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或涉农街道,其乡镇卫生院编制按规定标准下浮25%左右核定。
  
  乡镇卫生防疫保健人员编制按农业户籍人口的0.2‰核定。乡镇卫生防保机构设在乡镇卫生院的,要将此类编制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内管理,专编专用。
  
  乡镇卫生院原有的机构编制标准如有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继续执行《大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大编办发 [2009] 60号)的有关规定。
  
  二、机构编制的管理
  
  (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标准管理、核定编制总量并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区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和标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可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在省、市下达的编制总量内,根据实际需要调剂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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