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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岗位聘任,分别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大人发 [1997] 25号)、《关于大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大人发 [2003] 1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发 [2001] 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安置
  
  在改革中产生的未聘人员,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要坚持以内部消化安置为主的原则,使未聘人员尽量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得到安置。安置未聘人员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政策相配套,与乡镇税费改革中的人事政策相衔接,要注意改革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确保未聘人员安置平稳进行。
  
  对超编单位需分流人员的,根据《大连市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指导意见》(大委办发 [2004] 6号文件印发)的有关规定,可实行“5.30”提前退休或退养政策。其中“5.30”退养是指,截止2009年12月31日,对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人员在退养期间,逐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区市县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应按事业单位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住房公积金和晋升档案工资等,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对不超编单位的未聘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大人发 [2006] 43号)中关于提前离岗休息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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