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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岗位聘任,分别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大人发 [1997] 25号)、《关于大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大人发 [2003] 1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发 [2001] 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安置 在改革中产生的未聘人员,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要坚持以内部消化安置为主的原则,使未聘人员尽量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得到安置。安置未聘人员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政策相配套,与乡镇税费改革中的人事政策相衔接,要注意改革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确保未聘人员安置平稳进行。 对超编单位需分流人员的,根据《大连市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指导意见》(大委办发 [2004] 6号文件印发)的有关规定,可实行“5.30”提前退休或退养政策。其中“5.30”退养是指,截止2009年12月31日,对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人员在退养期间,逐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区市县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应按事业单位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住房公积金和晋升档案工资等,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对不超编单位的未聘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大人发 [2006] 43号)中关于提前离岗休息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