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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1996]32号
【颁布时间】 1996-11-15
【实施时间】 1996-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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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强化检察职业责任。加强对检察人员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教育,明确应承担的职业义务,不断增强检察人员的国家意识、宪法意识和全局观念,增强维护中央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政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业责任感。引导检察人员以对法律负责、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检察事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的严肃态度,坚持真理,秉公办事,确保在法律监督活动的各个环节恪守职责。
  
  (十三)严肃检察职业纪律。认真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方针,深入开展自身反腐败工作,祛除消极腐败现象。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纪律作风整顿,切实杜绝违法办案、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纠正少数检察机关存在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抵制说情风、送礼风。全面推进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确保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领导的作用,严肃查处违法乱纪,问题严重的要向系统通报或公开曝光。下级检察院正副检察长违法违纪和下级院检察人员的职务犯罪,由上级检察机关督查或直接查处。严肃追究查处不力的领导的责任。
  
  (十四)改进检察职业作风。培养勤政务实、廉洁奉公的作风,反对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的不正之风;培养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创业、励精图治、知难而进、勤俭朴素的作风,反对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脱离群众的不良风气;培养实事求是、耐心细致的作风,反对主观武断、粗暴蛮横的霸道作风;培养谦虚谨慎、礼貌文明、不骄不躁的作风,反对耍特权、逞威风、盛气凌人、欺辱群众的恶劣作风;培养认真负责、令行禁止、团结高效的作风,反对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松懈拖拉的虚浮作风。
  
  (十五)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检察官法》管理队伍,健全内部制约机制,搞好违法违纪预防工作。认真落实高检院下发的关于检察官考试、培训、考核、辞职、辞退、纪律处分和增编进人的一系列规定,健全和推行干部任职回避、岗位交流和异地交流制度,完善与《检察官法》相配套的有关规定。强化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旗帜鲜明地保护秉公执法的检察官。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权力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把发动人民群众评议检风作为一项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确保专人负责受理;按照条件聘请“检风监督员”,请发案单位填写“廉洁办案监督卡”,实行办案回访和跟踪监督等制度,并根据群众意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和人民群众作出报告和说明。
  
  (十六)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把思想道德建设延伸到八小时以外和检察人员家庭,筑起拒腐防变的第二道防线。引导大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尊老爱幼,和睦邻里,扶困济贫,见义勇为。坚持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平等、互助、和睦、幸福的家庭气氛。
  
  (十七)检察职业道德建设要重视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学习人民解放军和先进单位的经验,借鉴国外检察职业道德的有益成份,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五、着力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
  
  (十八)把教育培训作为战略任务,进一步改善检察队伍的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认真落实《1996——2000年全国检察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未来五年,省级检察官培训基地要形成适应本地区需要的规模,具备较好的办学条件、重视提高师资素质和教学设施装备水平。重点抓好岗位职务培训、专项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初任检察官和书记员任职资格及晋升培训,限期完成对没有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条件的检察官的培训。“九五”期间,每个检察人员至少参加一次专项业务培训。创造条件,鼓励自学,更新知识。重视加强基本功训练,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引导检察人员精通本职业务,培养一批法律专家和业务尖子,努力培养和增加实际工作需要的双学历人才,地市级以上院要有计划地引进和培养一批硕士研究生以上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十九)向科技要战斗力。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现代科技知识和检察科技知识,用现代科技知识武装检察队伍,增强同犯罪作斗争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学习、吸收国内外有关的先进科技成果,加强检察科技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改善办案技术装备和设施,逐步实现办案手段和办公条件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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