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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努力发展检察宣传文化事业。注意依靠自身和社会力量,培养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检察宣传文化人才。加强法学和检察理论研究,重视学习运用新法律,围绕办案开展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活动。加大检察宣传力度,坚持新闻宣传、文学艺术的正确导向。检察出版工作要加强管理,提高质量。进一步办好《检察日报》和有关刊物。重视反映检察题材和当代检察官精神风貌的电影电视和其他形式的文学创作。组织推荐优秀影视或文学作品、理论文章等参加全国的“五个一工程”评选。地市级以上院和有条件的县区院,要建立图书资料阅览室、文化活动室,适时组织业余文艺演出或汇演,组织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竞赛,组织优秀摄影、绘画、书法评展,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提高检察人员的文化素养和身体素质。重点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丰富和活跃基层文化生活。 六、扎实开展有检察特点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十一)要以提高队伍素质为目标,大力开展创建“文明检察院”和“文明单位”活动。“文明检察院”和“文明单位”的基本要求是:有政治坚定、团结协调、充分发挥核心作用的领导班子;有政治强、业务精、道德好、执法公、纪律严、作风硬的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有规范化、科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制约和管理机制;有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业务工作成果;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有党政机关认可、人民群众公认的社会形象。各级院每年的创建活动都要有重点地突出一两个主题,动员广大检察人员参与。制定明确、量化的文明单位和个人考核标准,将创建活动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在创建“文明检察院”活动中,上级院要作表率。“九五”期间,力争全国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检察院进入本系统和当地的“文明单位”行列。 (二十二)广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认真执行《检察机关奖励办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大力表彰奖励在各项工作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向系统和社会公布宣扬,努力形成奋发进取、文明向上的良好气围。 (二十三)开展评选杰出的检察官、优秀侦查员、优秀公诉人和其他优秀专门人才活动。分别制定各类优秀专门人才的评比办法,明确标准,严密组织,自下而上地开展评选活动。地市级以上院,要建立“优秀专门人才档案库”,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作用。 (二十四)开展创建“文明窗口”活动。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坚持“检察长接待日”,评选“文明接待室”,规范文明接待用语,普及文明办案规范化用语。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要热情诚恳,认真负责,主动为群众排优解难, 化解矛盾。提倡制定“院训”、讲普通话,工作时间要检容严整,“窗口”部门要挂牌办公。 (二十五)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形象建设。本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社会公认的要求,在全系统开展一次关于检察官形象的大讨论。达到自我教育、自我加压、自我约束的目的。各级院要引导检察人员维护检察机关和自身的良好形象,在“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实践中塑造形象,在不断克服自身不足中完善形象,在为人民实实在在谋利益中光大形象,树立清正廉明、秉公执法的“护法卫士”形象。 (二十六)以服务人民、联系群众、汲取营养、宣传法制为宗旨,开展检民共建活动。重点是帮助共建单位开展法制教育,建章立制,多办实事,搞好犯罪预防工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服务社会,提高自己。防止共建活动庸俗化,不准借共建之机侵占群众利益,增加群众负担。任何时候都不能以违反法律政策为代价谋取局部利益。 七、加强和改善对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各级院党组要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认真落实当地党委的有关部署。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本单位“九五”和2010年发展规划,纳入部门及个人岗位责任目标,使之与检察工作发展相适应、相配套。各级院党组要坚持精神文明建设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和决策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日常工作中,要确保精神文明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协调发展。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坚持检察长负总责,一把手“两手抓”。认真落实党的建设和各项任务,强化各项党内生活制度,以党的建设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