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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1996]32号
【颁布时间】 1996-11-15
【实施时间】 1996-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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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从严治检”要从“长”严起。各级检察长应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中的实干家,办案的带头人,严格执法的模范,勤政廉政的表率,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取得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发言权和领导权。共产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发挥作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二十九)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物质投入。各级院要把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争取计划、财政部门支持,力求逐年有所增加。关心爱护检察人员,改善物质文化条件。重视对办公生活环境的绿化、美化和净化,愉悦心境,陶冶情操。到“九五”末和下世纪初,各级院都应努力争取有较好的办公用房和住宅,有适应办案需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有较为先进而适用的办公设备,有较好的生活福利条件,有一定的文体设施,努力实现中央提出的从优待警的要求。
  
  (三十)健全精神文明建设运行机制。上级院要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宏观指导,各级院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参加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把检察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当地的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形成迅捷、有序、高效的精神文明建设运行机制。加强政工部门和政工队伍建设,提高他们抓精神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和能力,支持他们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重视发挥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团体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的长期规划分解为按阶段、分步骤的实施计划,列为各个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各项业务工作一道去做,努力形成方方面面齐抓共管、广大检察人员积极参与的精神文明建设格局。把对精神文明建设的督促检查作为各级院督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核单位和个人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条件,未能完成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为先进。由于不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各级院每年都要对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发展。
  
  各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军事检察院依据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要求,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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