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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0〕13号2010年2月2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议部署,扎实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0年至2013年,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1194万平方米的改造建设任务,解决和改善17.91万户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的人口密集居住区。据各市州调查摸底,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17.91万户、1194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13.35万户、861万平方米,国有工矿棚户区4.56万户、333万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周转住房、普通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确保落实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任务。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两级政府抓落实。市州及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创新管理办法,运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
  
  (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四)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三、建设标准。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要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支付能力和居民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其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标准。
  
  (二)新建回迁住房应配套基本设施,尤其是在原址之外修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满足居民入住后使用的基本要求。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搬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主要通过政府启动、市场运作的方式解决。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贴、政策扶持、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开发让利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1.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省发改、财政、建设(房管)、国土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都要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和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申报、中央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补助和相关支持政策的争取工作。可将中央对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资金与棚户区改造资金打捆使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本单位低收入职工住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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