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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方,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期将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国家有关部委。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省审计厅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