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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各级财政设立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各级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3.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优先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4.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严禁将已供应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中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 (三)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省级电力、通讯、交通、水利、林业、人防、消防、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保护被拆迁人利益,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和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可采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产权调换)、现房安置(二手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妥善安置。 五、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政府对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并对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州及县市区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建设用地落实和筹措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抓好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省建设厅负责总体规划制定、综合协调、督办考核工作;省发改委、省建设厅负责项目申报、投资计划下达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加强腾空土地出让收益管理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市州对棚户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省建设、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税务、金融、电力、水利、公安、人防、消防、林业、农垦等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督查工作,切实抓好本系统支持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落实。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具体工作。 (三)编制规划计划。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抓紧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市州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