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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二○一○年二月)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广大农牧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青海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青政〔2009〕60号)精神,现就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今后目标。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重点是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完善运行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受益水平,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使新农合的管理运行更加规范,农牧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2009年起,农牧民参合率巩固在95%以上,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的25%以内。2010年,住院费用补偿在2009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新农合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2011年,新农合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州(地、市)级统筹,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和管理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二、逐步提高筹资标准,改进筹资方式 (二)提高筹资标准。2010年,全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从2009年的每人每年1043元提高到1543元,人均增加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由人均40元提高到60元,人均增加20元;省财政补助由人均403元提高到563元,人均增加16元;州、县财政补助由人均4元提高到8元,人均增加4元;农牧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个人缴纳的参合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牧民个人缴费在筹集2010年度基金时一次性到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财政补助标准,让参合农牧民得到更多实惠。 (三)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牧民收入增长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建立动态增长的筹资机制。坚持新农合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牧区中小学生要作为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农牧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牧民定时定点缴纳、在农牧民同意后通过农牧民在金融机构的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在每年11月底前收缴完毕。 三、调整补偿方案和配套制度,加强政策衔接 (四)调整补偿方案。在提高筹资标准的基础上,修订《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新农合补偿方案。适当增加门诊基金,开展健康体检,提高家庭账户基金的使用率。选择部分县进行门诊统筹试点,探索门诊费用补偿新模式。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纳入门诊统筹。适当提高县、乡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门诊就医原则上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引导农牧民在基层就医。适当提高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进一步减轻农牧民患大病的费用负担。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农合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和《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农合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08〕55号)要求,开展二次补偿或健康体检工作,使农牧民充分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