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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委: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市教委对《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原北京市教育局1990年2月16日发布)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24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教育局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其家长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家长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高中新生按照本市当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定入学。 第五条 入学新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家长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采用电子化手段管理学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将采集的学生学籍信息输入“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名册,为每一位学生分配学籍号码,发放学生卡,并将新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第三章 考勤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八条 在校学生于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转学 第九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市内迁移,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家长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十条 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