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基[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学生户口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中小学就读,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转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有困难的,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高中学生转学,转入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
  
  转学学生需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对转入的学生,应当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家长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家长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十三条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劳动教养的,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借读
  
  第十五条 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家长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申请在本市中小学校借读。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借读的,需持家长在京居住证明、户口簿等,经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到暂住地就近的中小学校联系借读。接收有困难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学校对借读的学生,应当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在参加学校活动和社团组织、受奖励处分等方面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借读生停止借读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持有下列证明借读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六)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二十条 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须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以下相同)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复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