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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18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经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后,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高中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由学生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初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毕(结)业材料,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档案,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将其材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普通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依据市教育行政部门监制的电子化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转学学生电子学籍的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须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化档案和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级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违反本学籍管理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从境外直接招收外籍学生,接收无外国人居留证外籍人员子女入校就读,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关于学生的考核评价、奖励处分、体质测试、健康检查等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4日起施行。 |